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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工伤劳动纠纷律师

2013-01-27 11:53:46 来源:深圳工伤劳动纠纷律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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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,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
1、本所是2008年度“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”,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,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,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;
2、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”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,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,因为业绩优良,执业道德优秀,首批中标;
3、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;
4、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“先进律师事务所”,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;
5、本所是福田区“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”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,本招标项目,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,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,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,本次招标,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,排名前列。
 陆某,男,27岁,已婚,有一不满2岁的小孩,父母健在,有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。2002年1月9日到某公司应聘司机岗位。2002年3月21日,陆某驾驶公司轿车发生车祸,经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陆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。陆某因车祸致颈椎损伤伴颈脊髓完全性损伤,右侧第8-12肋骨骨折,急送医院治疗。医院作了颈椎减压+钢板内固定手术,目前属康复阶段。陆某现在能坐轮椅,在辅助器械的帮助下能自己吃饭、刷牙,但大小便失禁、双上肢肌力差、双下肢瘫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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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事发后陆某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向公司要求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08万元(医疗期内费用81万,医疗期后工伤补贴27万)。法律规定上海市职工医疗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,最长不超过36个月。陆某住院费用约为每个月人民币1.2万元(包括治疗费、床位费、护理用品、护工费等)。2003年12月底,经公司申请,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陆某为一级伤残。
    双方不能协商一次性解决工伤补偿费用,陆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仲裁委员会依据《上海市外地劳动力工伤待遇的规定》,仲裁结果为公司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以外,公司还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和一次性生活、医疗补助金共计12万元。陆某不服起诉到法院,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,法院认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按照外地劳动力的标准,也可以选择按照上海市的标准进行补偿,法院依据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,判令公司在医疗期结束后,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4个月的陆某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,并每月支付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,伤残抚恤金以陆某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%为计发基数,护理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%为计发基数。

 1、上班时间发病是否就认定为工伤?
    上班时间,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加班时间。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时间发病,所能享受的待遇并不尽相同。工伤,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,所遭受的外在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。我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;(二)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,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;(三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;(四)患职业病的;(五)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。”第十五条规定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视同工伤:(一)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;(二)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;(三)职工原在军队服役,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,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。” 通常情况下,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,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,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,即工伤的认定应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关于认定工伤的三个要件。本案中,我们首先可以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,排除马先生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可能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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