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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民事案件咨询律师

2016-04-18 16:38:15 来源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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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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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楼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14号圣廷苑酒店世纪楼717-725

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,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
1、本所是2008年度“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”,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,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,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;
2、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”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,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,因为业绩优良,执业道德优秀,首批中标;
3、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; 
4、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“先进律师事务所”,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;
5、本所是福田区“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”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,本招标项目,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,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,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,本次招标,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,排名前列。

第三十八条 对视听资料着重审查以下内容:
(一)视听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,制作过程中有无受到威胁、引诱等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形;
(二)是否载明制作人或持有人的身份、制作的时间、地点和条件以及制作方法,制作视听资料的机器、设备是否正常,技术水平是否先进;
(三) 是否为原件,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;调取的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,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、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,是否有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盖章;
(四)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,有无经过剪辑、增加、删改、编辑等伪造、变造情形;
(五)内容为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。
第三十九条 对视听资料本身及其所载内容存在怀疑时,应当进行鉴定。
第四十条 对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。着重审查视听资料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所证明的是否相符,是否存在矛盾。
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,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:
(一)视听资料经审查或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;
(二)对视听资料的制作、取得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有异议,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必要证明的。
8、其他
第四十二条 对于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网络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电子证据,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:
(一)该电子证据的磁盘、光盘等载体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;
(二)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、地点、对象、制作人、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;
(三)制作、储存、传递、获得、收集、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,取证人、制作人、持有人、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盖章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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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内容是否真实,有无剪裁、拼凑、篡改、添加等伪造、变造情形。
第四十三条 对有疑问的电子证据,必要时应当对其真伪进行鉴定。
第四十四条 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结合其他证据严格审查,不能排除虚假可能的,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:
(一)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或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;
(二)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,或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;
(三)辨认没有个别进行的;
(四)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其他对象中,或辨认对象数量不合法的;
(五)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指认嫌疑的;
(六)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,或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、辨认人、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的。
第四十五条 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补查或作出说明:
(一)应当组织辨认而未组织的;
(二)辨认记录过于简单,只有结果没有过程,不能指出辨认对象区别于其他对象的特征的;
(三)案卷中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,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。
四、证据的综合审查和运用
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,从各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、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,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。
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,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,且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矛盾的,才能作为定案根据。
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加以分析判断,认为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,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有罪判决。
证据确实、充分是指:
(一)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;
(二)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;
(三)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,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,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;
(四)共同犯罪中,各被告人的行为、作用及罪责已经查清;
(五)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,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,彻底排除了其他可能性;
(六)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做到从重、从宽处罚的情节均已查清,并且排除从宽处罚的可能性。
第四十八条 对认定案件重要事实的关键证据,应当一证一质。
当庭认证,应当着重对证据的合法性、关联性进行认定。
法庭应当结合全案证据,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。对证明力的认定,可以在开庭后合议时进行。
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证据不足:
(一)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;
(二)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,存在疑问,无法查清的;
(三)依据证据不能得出唯一结论,具有其他可能性的;
(四)定罪证据确实、充分,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存在欠缺或瑕疵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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