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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1-27 11:57:58 来源:深圳律师咨询电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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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免费法律咨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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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楼地址: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9号世纪豪庭19层(福田中心区车公庙“招商银行大厦”对面。乘车:深航大厦站 招商银行大厦站 车公庙地铁站C出口)
 

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是以提供经济法律服务为品牌,并兼顾民刑法律事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。
1、本所是2008年度“参与福田区领导接访先进律师事务所”,本所经常性的承接政府任务,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渠道,具有丰富的处理项目类法律事务的经验;
2、本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“政府采购律师服务”首批中标律师事务所,是在全市3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,因为业绩优良,执业道德优秀,首批中标;
3、本所是深圳市工商局指定的企业工商业务代理机构;
4、本所是2010年度深圳市福田区 “先进律师事务所”,在福田区属的律师事务所中仅有十家律师事务所获得本项荣誉;
5、本所是福田区“法律类劳务派遣预选供应商招标”项目中标律师事务所,本招标项目,是深圳市全市各级政府机关,第二次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大规模政府采购,继第一次本所作为中标律师事务所之后,本次招标,本所再次基于业绩优良而成为全市14家中标律师事务所之一,排名前列。
  1996年10月24日,被诉方以下属四队使用临时工未经公司审批,发生伤残未向公司报告为由,拒绝按工伤处理。申诉王某不服,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。
    [调查核实情况]
    经查:申诉方王某93年1月9日与被诉方下属四队签订借用一年协议书。其中①确定月薪150元;②在借用期间,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承担。在协议履行中的四个月之后,即93年4月16日申诉方在摘挂车时,挂车下滑将其左臂挤伤。住院治疗痊愈后,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评为6级伤残。
    [分析意见]
    仲裁庭认为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》第17条“职工因工负伤治疗,享受工伤医疗待遇。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所需的挂号费、住院费、医疗费、药费、应医路费全额报销。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,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;经批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、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”。第19条:“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,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。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。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,应当停发工伤津贴,改为享受伤残待遇”。第24条: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,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的,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:
    1、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。六级为 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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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2、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,每月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%的伤残抚恤金。

  原告王某于1998年3月24日到被告青岛某佛檀制品公司(以下简称佛檀公司)从事总务工作。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,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。2000年6月5日,原告经胶州市总工会批复担任被告处的工会主席一职(专职工会主席)。2005年8月29日,被告向原告下达了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宣布自2005年8月31日起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。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月平均工资为2570元。
    2005年9月14日,原告王某向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:一、由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6l680元;二、支付因被告提出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560元及50%的额外经济补偿金l0280元;三、支付违约金77100元;四、仲裁费由被告负担。该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胶劳仲案字(2005)第l61号裁决书,裁决:一、被告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560元;二、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;三、仲裁费3764元,由原告承担3308元,被告承担456元。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。2006年1月26日,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000元(已扣除个人所得税428元)。
    原审法院认为,被告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,向原告下达了《解除(终止)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该通知书明确写明被告决定自2005年8月31日起解除(终止)与原告签订的5年劳动合同,违反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,应按劳动法第二十八条、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十条的规定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2056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l0280元(20560元的50%)。仲裁裁决后,原告起诉前,被告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,现原告主张额外经济补偿金10280元,法院予以支持。原审法院据此判决:一、被告佛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额外经济补偿金10280元;二、被告佛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王某仲裁费684元;三、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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